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林木所有权的特性及其权利主体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5日分类:林地林权浏览:504次举报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中的所有权保护的不只是物本身,更是经法律确认了的物上利益,调整的是基于所有物而产生的所有权人与他人之间平等的民事财产关系。“所有权”一词不仅在民法上使用,也在各种政治法律关系中使用,故其蕴含的社会关系内容十分丰富。行政法、经济法中也规定了所有权,但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关系,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这显然迥异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具体到林木所有权,从民法角度来看,作为林木物权的重要内容,林木所有权是指林木所有人对林木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林木是一种独立的不动产。林木系森林资源的构成部分。


相较于动产或者其他不动产,林木不仅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更具有改善环境、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重要生态价值,直接关涉公共利益。因此与一般物的所有权相比,法律对林木所有权的行使施加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森林法》是主要调整“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单行自然资源法,受《森林法》的生态保护法性质所决定,其对林木所有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基于管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需要而规范林木所有权的行使。民法意义上的林木所有权强调的是对林木所有权人享有的林木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而《森林法》等生态保护法意义上的林木所有权强调的是对林木所有权人行使林木财产权利的依法限制。既要在民法框架内,也要在《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经济法、行政法框架内思考与林木所有权有关的问题。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485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09765 昨日访问量:205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