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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所有权的取得及其限制三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5日分类:林地林权浏览:258次举报


  林木的生态属性决定了林木采伐权权能不具有完整性
  由于林木等森林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加之林木的生命周期一般较长,即使是速生林进入成龄期也要五年至八年左右,树龄长的古树名木更是需要百年以上,故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限制林木采伐。


    从经济法、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系行政许可,主要目的是限制林木的年采伐量,保证林木资源能够长期、持续地发挥其生态效用,同时兼顾社会对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需求,本质是通过行政权力分配社会利益,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作为林木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林木所有权人应当依法享有依照法定方式对林木进行采伐获取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林木采伐权。但是显然,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构成了对林木采伐权的重大限制,使得林木所有权的该项权能不具有完整性。


    我国对林木采伐的规范与限制主要包括: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全面保护天然林,严格限制采伐天然林;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禁止采伐,等等。


  林木所有权的上述“不完满性”既影响林木所有权的取得,也影响林木所有权人采伐林木从而限制所有权的使用权能,还影响林木所有权交易从而限制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


    我国林业经营中长期存在活立木交易,即转让处于成熟林或过熟龄阶段的立木所有权,交易的林木主要是用材林,交易的目的是砍伐林木以实现其经济价值。活立木交易林木所有权的同时,并不改变林地使用权的权属,农民没有“失地”风险,因此得到了政策肯定。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单独的林木所有权交易,买受人是否可以实际获得林木所有权登记,以及是否可以实际取得采伐许可证,均因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予以保障,从而存在不确定性和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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