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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内的不动产,能否办理预告登记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4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501次举报


某地有个案例:甲购买乙的教师公寓,该公寓为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出售。甲与乙是多年朋友,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为保障权益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预告登记。登记中心认为预告登记只能适用于可以转让的房子,该公寓处于限售期,不能办理预告登记。目前预告登记主要应用于预购商品房买卖和抵押,现房的预告登记比较少,《民法典》明确或者扩大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但如何应用于不动产登记,是否受到政策限制,各地意见不一。下面谈谈预告登记的应用问题。


预告登记的性质。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其他不动产登记都是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其效力并非是取得不动产物权,而是使债务人处分不动产的法律行为在会致使请求权蒙受妨害或损害的限度内不生效力。德国法上的效力是允许处分但相对不生效力,我国法则不做区分一概予以“登记簿冻结”,不允许进行此类处分行为的登记。


预告登记起源于普鲁士法,定型于德国民法,发散于大陆法系。我国《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引入预告登记制度,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可以申请预告登记。有人根据字面意思作出只有在签订房屋等不动产物权买卖协议时方可适用的理解。


因此《民法典》将条文修改为“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进一步明确预告登记适用于房屋买卖在内的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协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关事项的函》强调当事人可以按约定依法申请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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