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单位通过招拍挂成功竞拍了92798.1平方米商业用地,并缴纳了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完成土地证的办理。后由于该地块被政府修建的道路占用,现我单位拟以该土地证办理抵押,但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其中道路有他项权利不予办理,请问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该项要求?另外,我们已启动与政府协商补偿事宜,由于流程多、时间长,影响了公司的抵押工作,能否将该证分割为两个证?依据是什么?
如果出让合同没有配建道路的约定,或该土地上的道路未经补偿征收,则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使用,不应作为办理抵押登记的障碍。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规则》等相关规定,宗地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分割。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分割后的不动产应满足权属界线固定、功能完整、用途明确、可独立使用等单元设定要求。目前没有明确相关部门包括哪些部门。
按照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分割转让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很多地方出台的政策还要求分割登记需要得到消防、规划等部门的批准。另外还要看出让合同对土地能否分割转让和抵押是否有禁止性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