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主要分为公证继承、诉讼继承和其他非公证继承,无论是公证继承还是其他非公证继承,都只有在全部继承人对继承份额协商一致、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继承人对继承无法达成协议,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裁定。诉讼得到判决结果后,相关继承人便可以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公证继承,就是要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继承过户。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废止了继承房产变更登记必须进行继承公证的要求,但继承人仍可以选择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继承,再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
1.程序: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后,持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明文件、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到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2.继承公证需要材料:(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结婚证。(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派出所或者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墓碑照。(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4)遗产权利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书等。(5)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表示放弃继承的,应提供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愿意继承但不能亲自申办继承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表示要求继承且在法定期限内。
(6)如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75周岁,需提供其父母的死亡证明。(7)提供1-3名证明人(证明人需带身份证、与财产没有利害关系)。(8)承办公证员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准备好上述资料,在所有继承人对继承份额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公证处可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便可以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继承权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