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居住权用途十分广泛,可以用于保障离婚后的无房方、照顾老人的保姆、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老年人等群体的居住权益。目前,法律对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并未限制,是否意味着居住权可以设立于宅基地上房屋或违法建筑上。
违法建筑无法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是一个处分物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若要确保其有效,除需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外,还需要物权标的适当(包括标的可能、确定和合法)。按照法律规定,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违法建筑包括未经合法的用地和规划等手续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建筑建造人无法根据此条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也就无法设立居住权。
宅基地可以登记居住权。居住权受其人身性目的限制,无偿设立且不得转让、继承、出租。我国《民法典》保留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的规定,但放宽了设立条件。设立人可以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有偿设立、出租居住权。这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了一条出路。
“三权分置”的目的在于保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鼓励以农村宅基地和住宅使用权的流转、租赁、抵押等方式获取财产性收入,盘活宅基地的资产资本属性。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与他人约定在农房上有偿设立居住权,并允许出租。由于居住权的不动产物权属性,经不动产登记的居住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支配性,民宿业主等社会资本可以在设立居住权的农房上进行投资升级改造,并通过出租等方式取得收益。虽然法律对居住权的设计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但这不影响居住权制度的应用和设立的物权效力。
相比租赁权,居住权具有支配力,效力更强,对居住权人的利益保护力度更大,并足以对抗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违约反悔等行为,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会突破现行法律关于宅基地不得出让给城里人的规定,依然保留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福利性质。
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的“三权分置”模式,兼顾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保护与投资人的利益诉求,且无须对现有的物权法律体系进行大幅度的改造,制度成本和社会认知成本较低,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扩大宅基地上房屋的利用范围,推动乡村振兴。但可能会令小产权房因此有了合法化的外衣,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变相出售小产权房,需要限制其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