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物在法律上享有的支配性权利,可以直接支配该特定物,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干涉。而债权没有支配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并就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物权和债权在效力上的差异决定了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也正因为如此,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民法典》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通过在法律上明确物权公示,防止不特定第三人有意或无意侵害物权权利人的利益。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该物权公示方式。
居住权与租赁权。房屋租赁权性质上为债权,依法理不能对抗即使成立在后的物权。在已出租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的,其权利应优先于租赁权人。但法律为了保护租赁权人的利益,规定租赁物在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725条),俗称“买卖不破租赁”,赋予其可以对抗成立在后的所有权受让人的效力,在德国法上也称为“债权物权化”。由于居住权人的权利与租赁权人内容相同,会严重影响租赁权人的权益。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租赁权可以当然对抗成立在后的居住权。在已经租赁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理论上可由租赁权人优先享有使用权,但应将租赁权纳入不动产登记的范畴公示于外,避免第三人因为没有公示的权利而使权益受损,影响交易安全。
居住权与抵押权。按照物权优先效力,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在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成立在先的物权会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并优先享有其权利。不动产所有权人设立居住权后可以转让不动产,所设立的居住权继续排除或者优先受让人的所有权行使效力。
另外,居住权性质上类似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为权利内容,与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抵押权不同。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可以转让或者抵押,居住权不受影响。鉴于住宅上设立居住权可能导致价值大大下降影响债权实现,虽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增加抵押物,但应建立在事先知晓的前提下。为平衡双方利益,在已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可要求通知抵押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