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限制物权,按照规定,居住权根据住宅所有权人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并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方可设立。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登记机构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等材料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而权利人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如何进行登记则是实务中的难点。
审查难点。自从废除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前置的规定后,登记机构一直苦于应对如何确定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这一难题。《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以最后一份为准,更是让登记人员左右为难。当前,伪造公证书、离婚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形时有发生,地方公安机关认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而难以立案,导致对申请人提交给登记机构的虚假承诺和虚假材料没有有效的惩治措施,这点在遗嘱上特别明显。登记人员缺乏专业能力和认定权限确定遗嘱是不是最后一份且真实有效。
解决方法探讨。由于居住权的设立不影响房屋的继承、转让或抵押权设立等处分行为,除遗嘱对同一住宅设定不同居住权人影响居住权的设立外,权利人另有遗嘱将住宅处分给其他人或法定继承均不影响设立居住权的遗嘱,其他遗嘱与设立居住权遗嘱相抵触的情况极少。
因此,除了建议权利人尽量在生前设立居住权外,也可要求权利人对设立居住权的遗嘱进行公证,登记机构与公证机关建立公证信息共享机制,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验。遗嘱公证费用在1000元以内,一般人都可以承担。很多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公证机构确定继承权,也可以将之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考虑到并非所有遗嘱都会进行公证,并且难以核验公证遗嘱是不是最后一份,目前有一些第三方机构提供遗嘱的保管服务,如果能够推广开来,也可以建立机制共享遗嘱库信息进行遗嘱真实性和是不是最后一份的核验。
还有一种解决方案是开展居住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所登记的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其效力并非是取得不动产物权,而是使债务人处分不动产的法律行为在致使请求权蒙受妨害或损害的限度内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将条文修改为“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进一步明确预告登记适用于房屋买卖在内的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协议,自然也可以用于居住权。对遗嘱设立居住权或希望在出售房屋后设立居住权等情形下,为避免得不到当事人配合导致权利落空,可以用设立预告登记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或房屋转移等条件成就时预告登记权利人可申请转为本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