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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0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72次举报


民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现代市场经济建立在市场主体自由参与市场交换分配等活动上,其基础就是市场主体享有根据意思表示自主形成相互间法律关系的权利,合同是最典型的例子。故契约自由成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民事主体依自由意志形成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各国合同法对此均有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合同的解除必须由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提出,解除权可以依据来源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解除的事由发生,当然享有解除权。


《民法典》规定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情形。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约定的发生该事由后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


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双方无解除权或不行使解除权时解除合同的方式,即协议解除。协议解除与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不同,是指双方合同当事人通过合意达成一个新的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的合同。既然缔约自由,自然也尊重基于意思自治的解约自由。协议解除规定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在合同法的效果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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