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是要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其作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限制债务人处分其不动产,以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其债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为避免错误理解为只有在签订房屋等不动产物权买卖协议时方可申请,《民法典》将条文修改为“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明确预告登记适用于房屋买卖在内的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协议。
预告登记目前在预售房领域使用较多,在现房及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较少,究其原因,除了该制度属于舶来品需要本土消化外,还因其与网签备案制度在功能上重合有关。目前住建部门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可以预防一房多卖。经过网签的预售商品房合同是买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要件。但存量房网签备案并没有法定依据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要件,其效力也低于预告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网签备案不能当然对抗成立时间在先的合同债权。
(2018)最高法民申350号民事裁定书明确,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而是行政机关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管理的措施,购房人即使进行网签登记,其对涉案房产也只是具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并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而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受让人可以对抗强制执行,阻止法院处分该不动产。因此存量房网签备案不会发生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不能代替现房预告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