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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赠与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7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385次举报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指权利人将其权利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的协议。出赠自己土地使用权的人称为赠与人,接受权利的人称为受赠人。


  我国法律及1987年以来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地区的地方性立法都规定,赠与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形式之一。虽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是一种权利赠与,不同于实物赠与,但它们的基本法律关系是相同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的特点是:赠与是单务合同和无偿合同。同时,赠与可以是附条件合同,赠与人可以为赠出的土地使用权附有条件,如指明受赠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和范围等。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赠与特点和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应该规定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而不论是在合同成立后,还是在权利交付之后,同时,也应该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必须规定严格的撤销条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赠与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如行为的主体或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时,则该行为无效。2.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不遵从条件使用土地,在此情形下,赠与人应有权撤销该赠与,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因此受赠人的义务为消极接受赠与和遵守赠与条件的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为积极的义务。主要如下:


    1.交付土地使用权的义务。赠与人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拟制交付。同时受赠人应积极配合交付。2.无故不得撤销赠与或无故迟延赠与,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3.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来讲,赠与人并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赠出的土地使用权有瑕疵,无论是权利瑕疵还是土地瑕疵,赠与人订立合同时都应予以说明,否则应承担给受赠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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