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而自己不再享有该权利的行为。具体地讲,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方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投入一定资金进行开发后,通过有偿的出售、交换和无偿赠与等方式,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又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新的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各试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地区的地方性立法中,都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出售(买卖)、交换(互易)、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出让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才有可能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反过来,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也难以繁荣和发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从政府那里取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后,目的一般不是为了自用,而是通过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再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房屋购买者,以获取利润。
如果不允许这些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他们也就不会去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二者的共同特点是,不论是出让还是转让土地使用权,都应遵守财产转移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公平自愿原则等。同时必须明确,二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该权利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产生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行为,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在该权利成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之后,权利的享有者依法将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