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生效之后,当事人通常会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中的所有规定并不一定会得到全面履行。这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往往会引起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和变化。
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期限而言,一般都很长,为几十年。在几十年的漫长过程中,各种主客观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中,比较多的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改变土地用途。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规定了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准程序和处理方法。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因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即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土地使用者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
3.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4.土地使用者不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5.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