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经过登记后才能生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属于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成立后,权利人并不能立即享有该项权利。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限制当事人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是为了强化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