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是国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达成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质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我国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国家虽然是土地的所有人,但国家不可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使用全部国有土地,绝大部分国有土地都是由非所有权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合同方式有偿转让,反映了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性质,能够充分实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这完全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相对于我国法律中的其他合同而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创设权利的合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前,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并转移给土地使用权取得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前,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合同成立后它才产生出来。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参与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国家是土地所有权的享有者,在土地使用权未出让前,该权利还是国家的财产。国家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身份,并不是主权者和社会最高管理者,而是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国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平等,都是民事权利主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所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然是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民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