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款规定是针对土地所有权而言。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具体说来,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了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性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采用商品流通的方式,即有偿的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就必须要以经营商品的形式经营土地。土地作为商品,它的价值的创造过程,主要是自然力作用;至于开发土地,已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更具有商品性质。当然,承认土地是商品,并非一定要把土地纳入到买卖市场中去,而是要把土地使用关系纳入到社会主义的财产流转关系之中。在我国,法律严格禁止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但土地使用权是完全可以有偿转让的,也是必须有偿转让的。
第二,在我国土地资源严重缺少的条件下,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客观上起着怂恿人们浪费土地资源的作用,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从经济上刺激人们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我国土地资源缺乏是十分严重的,人均占地仅占世界平均数的三分之一,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更少,在世界上仅略高于日本和埃及。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把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作为基本国策之一,但滥用土地的现象还是非常严重,其原因就在于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才能对土地使用人产生一种内在的制约力量,促使他们合理利用土地。
第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的一项重要财产,使用土地的公民、法人与国家或集体有着各自独立的物质利益,所以土地使用权应有偿地转给公民、法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法人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具有独立的财产责任;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公民、法人的法律原则,应该是商品流通的一般原则,即等价有偿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第四,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可以调整土地使用收益的巨大差别,把各个土地使用权人的收益调整到公平的状态。土地作为一种自然物,因自然条件的差异,使用不同的土地必须带来不同的收益。这其中,有一部分级差收入是交给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或集体)的。
总之,建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总结以前我国土地无偿使用制度教训得出的必然结论。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法律制度中,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三者均采用书面合同的法律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