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农户或个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依承包合同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
从调整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内部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出发,来确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立法的目的是用法律形式保护承包经营人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巩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推运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范畴,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直接进行管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承包经营权人不需他人协助,有权直接支配土地,从事生产经营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妨碍,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依法律直接规定,由国家授权产生的,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承包合同成立以后,承包经营人即依据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有权请求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等生产资料交由自己经营管理。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内容也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双方当事人都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