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建筑物使用关系,因建筑物相互毗邻的各方,在一方需在建筑物内正常通行时,应予准许,邻人不得对此加以妨碍。但因此给邻人造成损失时,应予以补偿。相邻一方在建造房屋或营造其他工程时,不得使自己的房屋或工程建筑物上的雨水直接泻注和危害于邻人的建筑物,或越界建筑伞盖、复压邻人的建筑物,否则,有过错的一方须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建筑物环保关系,相邻一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与邻人生产、生活之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特别在建造该有害气体、液体等设施时,还应采取严格的预防和应急措施,一旦造成周围单位、居民人身和财产损失,无论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邻一方以持续高音、喧嚣、震动妨碍邻人正常生活、工作、休息而不听劝阻的,或有条件改正而不改正的,视为侵犯他人休息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非规划允许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邻人同意,不得以其建筑物直接遮蔽邻人工作生活用房的光线和堵塞通风,否则,邻人亦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得到适当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