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权的效力,研究的是土地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即土地使用权即必要的附着物所享有的支配权、处分权、优先受偿权和物上代位权。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具体包括以下要点:
(1) 在抵押期间,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未经通知抵押权人,不得生效;
(2)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减少或者土地使用权丧失的,抵押权人有权予以制止;
(3)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扣押,并自扣押之日起对由该土地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权;
(4)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以折价抵偿的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于第三人,并由转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5)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抵押权人享有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就抵押物获得清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破产法上称作“别除权”。
(6)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受损失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位行使抵押人向该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