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又称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务人,为抵押权人。
土地抵押权就是指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以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中心的一系列权利。一般认为,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属概念,应归入担保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范畴。但是,不可否认,土地抵押权又是设立于土地之上的权利和负担,属于土地权利的范畴。因此,土地抵押权关系的调整,不仅要适用担保法的规定,而且要适用土地法的规定。
土地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土地抵押权是设立于土地权益之上的一种合法权利,它与土地权利体系中的其他权利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的效力对土地使用权关系有着重大影响。也就是说,一方面,它的发生要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和行使为条件,另一方面,它的实现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变动。有关土地抵押权的法律规则,要服从于整个土地法制度的政策目标。这是土地抵押权区别于以其他财产抵押权的重要特点。
其次,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功用和效力,它的目的是通过土地权益归属的变动来实现对债权的保障,而不是直接满足对土地的利用需求。它不具有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能,也不包含对土地使用权人正常使用行为的限制。这是土地抵押权区别于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重要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