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的实际地履行义务,以确保双方利益的实现,从而给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实践中,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状况,可分为全部履行、部分履行和未履行。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全部履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规定,全面的完成了各自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均得以完全实现。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部分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只完成合同中规定的部分义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未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而都未承担规定义务。
应以如下原则履行合同义务:(1)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不能部分的履行或不履行。(2)实际履行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期限、价金等履行义务,而不能随意变动。(3)协作履行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遇到合同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不明确,或者一方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困难,这时需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帮助,以有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以实现双方的经济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