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分为地段出租和地皮出租两种方式:
(1)地皮出租。即将小片土地出租给开发单位去进行开发。地皮出租适用于工程承包单位进行项目承包。土地开发期间由承包单位支付一次性地租或土地使用费。
(2)地段出租。即将经过开发的建筑地段出租给建设单位使用。出租人除向建设单位或房地产所有者收取土地租金和土地使用费外,还应收取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商定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付租。地段出租一般包括城市原有建筑地和新开发建筑地段的出租两种。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形式,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一般都有较长的履行期限,即使承租人一次付清订立合同时的全部租金,也难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情况,因此,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用文字表述出租人与承租人经过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加强对该种合同的管理。即使在合同中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书面合同也可作为书面证据予以查对,并可以使合同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有据。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仅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还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是法人,还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经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或经办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将已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公证,那么,出租人、承租人还要依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合同才能发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成立,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如果一方当事人只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而未加盖法人印章或者只加盖了法人印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则该土地租赁权合同未成立,不发生法律拘束力。书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也可以通过出租人与承租人来往的信件、电报、电话或其他书面文件订立。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包括主体和附件两部分。主体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或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附件是对主体条款内容的补充说明,也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必不可少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