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订立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图表和其他资料。除此以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土地的面积大小,所处的地理位置,四至的界限,周围的环境,基本建设情况,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状况,市政设施情况等标的条款。
(2)租赁期限,即土地使用期限。这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础上,因而土地使用权租赁最长租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其最长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已经使用的年限的余额。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出租期限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期限相同。
(3)基本建设条件。建设条件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转移条款,即出租合同的建设条件必须要符合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规划,不得任意改变,如确实需要改变,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让人向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申请。出租合同无权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规划。
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本质特点是在不改变权利人的权利的条件下,把土地有偿地交由承租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