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租金的义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合同中规定的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是出租人权利的具体表现,承租人一旦同意签订合同,就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保证出租人的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一般而言,承租人无权擅自降低或拒绝支付租金。但是,在以收益为目的租赁中,若因不可抗力或并非承租人的原因而使承租人所得收益少于租金时,承租人可以降低直至不付租金。但承租人有义务提供有关证明。
若土地使用权在出租后因客观原因一部土地甚至全部土地自然灭失时,承租人有权按灭失的部分核减租金。因为,按照财产租赁的原则,土地的风险仍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即出租人自己承担。
(2)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土地转租他人。当然,在出租人同意时,承租人可以进行转租。出租人的同意是转出租成立的必要条件,既包括对出租人选择的次承租人表示同意,也包括对转租后的土地用途表示同意,即对整个合同的成立表示同意,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则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本一致。但对承租人来说,无论次承租人是否对他履约,他都必须向出租人履行合同义务,即承租人有义务绝对保障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不论次承租人履行能力如何。
(3)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交还土地。租赁关系无论是因期限届满而消灭,还是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由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消灭,承租人均应向出租人交回土地,原则上是交回原物,即恢复至出租时的情形。承租人若违背上述几项义务时,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