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指定土地,由承租人占有使用的义务。租赁合同成立后,出租人必须向承租人转移指定地面的占有使用权。与其他土地权利的交付一样,其交付包括实际占有的交付和拟制交付,实际占有的交付,在出租合同成立后成为出租人履行合同的一项必然的义务。而拟制交付即登记,是承租人享有租赁权的法律根据。所以出租人交付土地,主要指交付土地的实际占有。
(2)出租土地的负担,由出租人承担。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由于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由出租人享有,所以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费用仍应由出租人承担。当承租人代为缴纳时,可以从承租人将要支付出租人的租金中扣除。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3)出租人为租赁期内土地使用权不被追夺而负保证义务。出租人应为承租人作出保证,即保证承租人使用土地期间他的权利不会因土地设置抵押等而消灭,或不会因出租人的其他不法行为而被国家收回土地。如租赁期内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被第三人追夺,或土地被国家收回,而使承租人因此不能继续租赁所占有使用的土地的出租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人如违背以上义务,承租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损害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