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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区别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6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137次举报


  土地使用权出租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从主体上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参与并作为当事人的合同。在我国,国家是土地所有权的享有者,国家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身份,并不是主权者和最高管理者,而是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受让人。因此,在出让关系中,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国家与公民、法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民事权利主体。代表国家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的是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承租人,因而在出租关系中,出租人是通过出让或者转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


(2)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物权变更的法律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权买卖关系,这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关系须登记方可予以确立。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属于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成立后,权利人并不能立即享有该权利。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基础上的,这一点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础上是相同的。


(3)从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转移这一点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前,土地使用权所包括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仍然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组成部分。通过订立合同,把这种权能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并转移给土地使用权取得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立以前,这种权利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这一基础之上,是出租人把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租金。故相对土地所有者来讲,出租人仍然要全面继续履行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此出租是一种继续转让合同的连续性行为,即在整个有效租赁期内,土地使用权人与国有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所确立的在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为租赁关系而转移给承租人。


(4)合同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争议时,须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申请仲裁,最后可借助司法救济的方法予以解决;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是一般的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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