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一次性终结行为,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让与,是土地使用权的买卖、交换、赠与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人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其代表所确立的在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转移给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这表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只能是在原权利剩余期限内的转让。此外,所转让的只能是在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转让,权利人不得扩大权利内容;当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者转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出售、交换等方式转让。但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权利人与市、县以上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