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之后,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法律关系,即租赁关系。承租人依此享有债权性质的承租权具体说来,承租人应享有如下权利:
1.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一经成立,出租人不得随意撤销,以保障承租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对承租人合乎规定的占地用地,出租人无权干涉。
2.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可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这一行为不能当然的成为消灭土地使用权出租关系的法律根据。承租人仍然可以对新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主张租赁权。
3.第三人侵犯出租物的,应允许承租人独立行使诉权,以保护其租赁权。这样就可减少必须由出租人出面行使诉权,而由承租人辅助或作证的麻烦,同时也改变了承租人在诉讼中的被动地位。
4.出租人于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将土地使用权出卖时,应该事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承租人未行使优先权,则可由其他人购买该权利。如果未通知承租人而出卖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在知道土地使用权已经出卖这一事实的一段时期内享有追买权,即从已经买得土地使用权的第三人手中买回土地使用权。
5.对承租人的租赁权,应予登记,并依照保护物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