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有偿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利而存在,并且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故土地使用权人完全有权利将其支配的部分土地或全部土地合法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期限很长,就给土地使用权的短期出租提供了可能。
同时,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在特定环境下比土地使用权的买卖,交换等方式具有优越性;对出租者来说,他可以不失去土地使用权,而获得土地租金;对承租人而言,他已支付较小的代价,而满足自己使用土地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才是一项有效的法律行为,才能受法律的保护。条件如下:第一,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必须依法取得了对土地的使用权;第二,出租土地使用权如果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还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并获得县级或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土地使用权的租期不得超出出租人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第四,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第五,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办理登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