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并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且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时返还所租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使用权的行为。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并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并且不得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在我国,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而允许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以及用于其他经济活动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仍然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买卖、非法转让土地,但同时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依照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至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得以具体化,并将无偿使用国有土地转变为有偿使用。
在我们国家,土地的公有制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形式。但这二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所有权中居主导地位。集体土地所有权处于次要、从属的地位。虽然这两种土地所有权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其侧重点是不同的。
例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而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但集体土地所有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取得国家土地所有权。而且,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理作价,全民经济组织支付的土地征用费,不是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买卖价格,而仅仅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因此所受损失的适当补偿。
这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范围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在处分方面更要服从国家意志。此外,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是针对国有土地而言,宪法并未授权给集体组织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出租、转让、出让、买卖、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