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卿某与燕某是夫妻,育有一子卿某甲。卿某甲高中毕业后便不再继续上学,在家与父母一起务农。2015年1月,卿某一家承包了自留山,S县人民政府给卿某等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了林权使用证书。
卿某见邻居佘某种植红心猕猴桃取得了可观的收入,便向佘某取经。佘某告诉卿某红心猕猴桃是近年来培育的新品种,果实比一般的猕猴桃大,口感也更好,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种植红心猕猴桃,不愁销路。卿某在征求了妻子和儿子卿某甲的意见之后,便开始种植红心猕猴桃。卿某一家依靠种植红心猕猴桃取得了不错的收入。
3年后,卿某甲厌倦了种植猕猴桃的生活,去了大城市闯荡,不再参与猕猴桃的种植,也不再参与猕猴桃种植之后的收益分配。2021年2月,罕见的持续低温天气造成红心猕猴桃大量减产。卿某一家也因此欠下了外债。本案中卿某一家的债务,如何承担?
法律解析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可以是一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但须以户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农村,有的农户为了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就会选择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如果农户经营不善,或者遭遇极端天气,造成农作物减产,就将面临债务清偿的问题。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不再参与家庭承包经营,也不再参与家庭承包经营所得利益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再承担原所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
在上面的案例中,卿某甲不再参与家庭承包经营,也不分享家庭承包的收益,事实上承包地由卿某与燕某经营,债务应该由卿某与燕某的财产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