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者和指导者,明确了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制度和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如何进行监督?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的层级监督。其监督形式既包括主动进行的检查、考核和个案监督,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进行核实、处理,还包括对被征收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发现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条例》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管部门怎样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承担指导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管辖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情况,及时发现、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