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个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它们包括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违约行为,强制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的行为,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行为,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行政处罚行为等。
行政协议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只有对对其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协议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协议不可诉。例如,行政机关单方通知相对人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义务,或者通知相对人参加行政协议争议协调会议等程序性通知行为,这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类“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可诉。
原告与被诉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行政协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签订行政协议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被征收、征用房屋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以及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确定行政协议案件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是起诉人与被诉行政协议行为有利害关系。
与被诉行政协议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在普通人、正常思维状态下,根据起诉人陈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其关于被诉行政协议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张是可能成立的。起诉人应当对其是否与被诉行政协议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有明确的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机关以明示的作为方式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补偿决定、行政赔偿决定等,均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形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该项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该项规定背后的法理基础是:起诉不作为行为的,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协议案件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上述被告资格的确定标准,即法定或约定负有相应义务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应当注意的是,法定义务主体与约定义务主体有时会出现难以判断的情形。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义务主体通常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安置补偿义务的主体。在此情形下,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义务提起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是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还是签订补充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因为根据行政法规授权和协议约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安置补偿义务主体依法、依约均为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对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请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从概括性规定的角度看,“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当然是一个明确的诉讼请求。然而,产生行政争议的原因却是多样的,行政诉讼是要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依法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争议解决目的。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仅“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行政协议案件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处理,对行政协议行为的监督职能将无法落实,保护权利和解决纠纷目的的起点将难以确定。
对于行政协议案件而言,“明确的诉讼请求”仅仅到“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还不够,还必须要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阐释,要明确到产生纠纷,是因为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产生纠纷,还是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行为引发的纠纷,或是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发生纠纷,原因性行政协议行为才是真正明确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起诉时未明确被诉行政协议,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官有义务指导和释明,引导当事人对最有利于案件纠纷实质化解的行政协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坚持不明确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当事人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结合其诉讼理由和事实根据进行分析、理解,合理判断被诉行政协议。例如,原告提出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理由和事实是行政机关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没有按约定交付安置房,被诉行政协议纠纷显然是征收管理部门未按照约定履行交房义务法定职责的行为。又如,原告请求解除公交线路承包特许经营协议,理由是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不公平、不合法,且交通局没有按法律规定给其核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许可证,被诉行政行为有两个,一是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颁发客运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无论是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还是专属管辖、指令管辖、移送管辖,一般情况下均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行政协议案件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行政协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双方约定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值得注意的是,约定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无效。约定管辖无效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定管辖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