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情况的,首先应当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尽量避免造成损失,责令其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且还应当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若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依据和赔偿义务机关是什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应当予以赔偿的,属于行政赔偿,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时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