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建设活动监督和管理,是关于对建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规定。
(1)加强对城乡建设活动的监管,对城乡建设活动进行监管,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土地、建设、规划和城管等部门,他们对于城乡建设活动负有直接的监管责任。根据违法建设的类型不同,其监管主体也不尽相同。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违章建筑”的含义,学理上也有不同看法。
就其内涵而言,主要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各级政府要严格执法,禁止违法建筑出租、出售,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依法公开、公平补偿,不让违法建筑者得到好处,斩断违法建筑的利益锁链。只有这样,违法建筑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
(2)关于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违法建筑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建设、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规定的行为。
将“违章建筑”修改为“违法建筑”,一字之改,体现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的是对依法行政的要求。第二,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上述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等。第三,违法建筑已经存在,但并不一定要求已经竣工完成。第四,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通常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予以认定。只要相对人有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即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性质的定性。第五,违法建筑的法律后果并非一律无偿拆除。一般情况下,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都规定了一个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对违法建筑的处罚亦是如此。
(3)关于征收前的违法建筑甄别程序,建立房屋征收决定前的违法建筑甄别程序是《条例》的历史性进步。这一程序的要点包括:甄别违法建筑必须是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甄别的范围包括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甄别程序包括调查、认定和处理等法定程序;甄别程序的结果可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以及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如何给予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是合法建筑,未到批准使用期限拆除,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