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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对补偿作了哪些规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2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157次举报


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在什么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当征收房屋为公房时补偿问题该如何处理?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公房从权利主体角度可以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其产权直接归国家所有。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二者之间只是所有权主体存在不同,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非私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房的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一个房屋租赁关系,使用权人实质上就是公房的承租人。


虽然《条例》未对公房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以及如何补偿作出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在涉及公房征收中不存在公房承租人的问题:


(1)公房征收关系的主体与公房征收补偿关系的主体: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被征收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属于公房征收关系的主体,但并不影响其可以成为公房征收补偿关系的主体并享有相应的诉权。


(2)征收时已购公房的征收补偿:征收已购公有住房,征收人应当按照被征收公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征收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由于已购公房的产权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已经从国家或者单位所有权转化为私人所有权,所以,其在征收中补偿直接按照个人房产进行即可。


(3)征收时未购买公房的征收补偿:按照现行通常做法,征收地方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征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来讲,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之间应当存在一定差异。直管公房由于是国家所有,所以在征收过程中一般要求“应当”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出售后再按照个人房产补偿。而自管公房,则一般是“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再进行补偿,但是不论如何,在公房出售以后,承租人就成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个人房产获得相应补偿。


征收时未出售公房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征收时未出售的公房,被征收人与公房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征收人对公房承租人予以安置的,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与公房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征收人一般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继续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房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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