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补偿公平、合理,条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进行了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进行了规定。
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又包括被征收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二是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补偿,是指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搬迁,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由此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所给予的补偿。对于搬迁补偿的计算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的做法是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多少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偿,也称作过渡费,是指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居住、使用,在搬迁至征收人安置的新房前,被征收人自己找房过渡的,征收人补偿过渡费用。因征收人延长过渡期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临时安置补偿的计算方法,通常做法是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多少元计算;个别地方按人口计算。
三是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属于收益权。根据《条例》第23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停产停业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是因为征收引起的经济损失,被征收人就应得到合理的足额补偿;二是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对间接损失或费用则不予确认。如某制药厂迁址后由于环保要求的提高而必须投入一笔环保设施费用,虽然迁址是由征收引起的,但新投入的环保设施费不应由征收人来支付;三是房屋价值补偿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分开,停产停业损失的项目、数量应当明确、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