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可能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获取不当补偿的现象,明确规定了限制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以杜绝此类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公平对待各个被征收人。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是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而且被征收房屋补偿是征收补偿的主要方面。征收补偿主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装修和原有设备的拆装损失等确定,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会直接影响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从而增加征收人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补偿费用,提高实现公共利益需要的成本。提高了补偿成本,损害公共利益,对其他被征收人也不公平。
二是改变房屋用途。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除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外,还考虑房屋的用途,房屋的用途对补偿额的确定也有重要影响。房屋的用途和补偿费用的高低有密切关系,为了防止被征收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增加征收补偿费,牟取不合法的利益,本款明确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三是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考虑到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是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形,如违反规定迁入户口或分户等也会造成征收成本的增加,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了避免列举式规定的疏漏,本款概括规定了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将可能出现的情况涵盖在内,以确保征收工作公平公正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