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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的物权变动效力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2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850次举报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可以导致城市房屋物权变动,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变动的时间应以征收决定生效的时间为准。


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如何理解?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的时间点应该是“房屋被依法征收”,而所谓的“依法”,不仅包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当事人依法得到补偿”主要指的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或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当然,最好是征收补偿费完全付清。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规定的立法精神。征收是一种国家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国家不必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就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可以使该房屋上的负担消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征收可被认为是一种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即国家作为新的所有权人取得无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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