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有关事项(1)作出和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属于行政公告。行政公告是指行政机关或依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将其议定或决定的事项,以张贴、公布等公示的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公示文书。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一种公示,目的是让公众知道征收与补偿行为的内容,公告的对象既包括征收人、被征收人、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也包括社会公众。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对相关事项予以公告,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及时性。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房屋征收公告的时间应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进行。第二,显著性。应将公告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醒目、易于公众阅读的地方,对于规模较大的房屋征收还应在当地报纸、网络或电视上公布。第三,必备性。房屋征收公告除公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外,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公告的同时,征收评估补偿数额、补偿标准、由谁进行评估、征收法律程序以及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途径依法应同时公告,如果不公告或不全面公告,被征收人就会产生被欺骗的感觉,从而埋下了征收与补偿纠纷隐患。
(1)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有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义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时间紧,只有得到被征收人的理解和配合才能顺利完成。
宣传、解释工作是征收实施前非常重要的工作。宣传、解释的内容,一方面,要让被征收人了解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服从大局,及时完成搬迁;另一方面,要让被征收人了解征收补偿的政策、补助奖励、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情况、结算办法等,对被征收人遇到的各种问题给予耐心的解答。宣传、解释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召开征收动员会、咨询会,在征收现场设立办公室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征收信访工作,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严格按照有关信访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认真解决群众遇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