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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建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2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13次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里的“多数”应当理解为半数以上。旧城区改建既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又涉及城市发展的公共利益,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包括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


在征求公众意见结束之后,政府应及时公布相关情况,内容包括:(1)征求意见情况;(2)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应包括公众意见的数量、类型、意见要点等。“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包括:采纳公众意见的具体条款、修改方案及理由;未采纳公众意见的具体条款、不予修改的理由等。


旧城区改建的听证会程序包括哪些内容?听证会是行政决策中最为严格的公众参与形式。由于旧城区改建涉及特定多数人的实际财产权益,社会影响面较大,因此适合采用听证会这样的严格程序。这里的听证会程序属于强制性听证,即只要满足法定条件,政府就必须启动听证会程序,而不是由政府来裁量是否举行听证。


旧城区改建听证会的法定条件如下:(1)“需要征收房屋”,而不是在旧城区的空闲位置进行设施配套或对旧城区房屋进行基础设施的维护;(2)“多数征收人”反对征收补偿方案,这个“多数”根据通常理解并结合法律规则的解释原则,应确定为简单多数,即超过“50%”即可;(3)反对的理由限定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这里需要明确两点,一是这是一个主观要件,即只要“多数征收人认为”不符合即可启动听证会程序;二是“《条例》规定”涵盖《条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体资格和程序规定,非常宽泛,政府不得在具体征收个案中在满足“简单多数”的主观要件的情况下援引《条例》的具体规定否决被征收人关于举行听证会的提议。


在满足听证会的启动条件之后,市、县人民政府即应着手进行听证会的准备工作。听证代表包括:(1)被征收人;(2)公众代表。被征收人与征收补偿方案的利益最为密切,因此每个被征收人均有参加听证会并优先发言的权利,也有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权利。公众代表与征收补偿方案具有一定的利益距离,但也是当地旧城区改建计划的受影响方,甚至是“潜在”的被征收人,还是该地的合格公民和公共利益的最终判断人,故也有权利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关于听证会的程序,政府方面应事先公开程序细则和议程安排,方便听证代表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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