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旨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减少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该部门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能部门。还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的报送对象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这是房屋征收决定的权力主体。
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程序,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的部门论证程序。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新条例最终版本取消了“专家论证”的环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可能涉及专家论证。经过部门论证并予以相应修订的征收补偿方案将进入面向公众的公告评论程序。
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