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出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定了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具体原则,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①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②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③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④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⑥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土地与房屋建设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相关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土地规划要求。
城乡规划。这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控制机制。界定了“城乡规划”的具体内涵及相关联的“规划区”的概念,即“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专项规划。这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控制机制,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