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两种最为常见的行政征收类型。除此之外,前面章节提到的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了应对突发事件而紧急征调人力和征用财物,抑或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调整城乡规划、划定水源保护区等,都可能损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也都存在法律救济的问题。
(一)特殊类型行政征收及其补偿请求权基础检索
特殊类型的行政征收,有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检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强制扑杀家畜家禽应给予一定扑杀补助。
需要说明的是,有时准征收补偿可能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如政府组织实施公共工程建设等对部分群体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虽然没有作出征收决定,但其行为事实上已经产生了征收的效果,也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为,行政补偿请求权基础既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包括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承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还包括对民法规范的类推适用。不宜简单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将法律规范不健全的不利后果全部由受害人承担。
(二)特殊类型行政征收的救济途径
从前述列举的一些特殊类型行政征收看,涉及的行政行为种类可能包括环保关停决定、行政许可撤回、行政规划变更、行政事实行为等。因此,具体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类型也并不一致。具体而言:
1. 行政补偿申请程序前置。基于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有些情形下,需要当事人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补偿;对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制作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被许可人在收到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的要求提出补偿申请。补偿义务机关收到补偿申请人的补偿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当及时与补偿申请人就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补偿义务机关与补偿申请人协商一致的,补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协商一致之日起5日内与补偿申请人签订行政许可补偿协议。补偿义务机关与补偿申请人未协商一致的,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补偿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补偿决定。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悔行政许可补偿协议、不服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不服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以及不服其他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补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补偿申请人收到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之日起计算。补偿义务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从告知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提起履行补偿法定职责之诉。有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并不需要行政补偿申请程序前置,当事人有权直接提起履行补偿法定职责之诉。例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之后,迟迟不履行补偿职责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补偿法定职责。
3.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工程建设、交通噪声等所生之损害,还可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诉讼外机制解决。我国公共设施致害鲜有纳入行政诉讼的先例,一般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工程建设、国有干线交通噪声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法正常在原地经营的,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主张赔偿或补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