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格的认定,第一,房屋所有权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征收人,对征收与补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具有原告资格。
第二,符合条件的公房承租人。公租房,无论是直管公房还是自管公房,在计划经济时代都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承租人享有长期租住的权利,其经济地位接近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公租房,将使承租人按照公房管理规定取得的公房租赁权丧失。因此,符合条件的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第三,经营性房屋承租人。经营性房屋承租人通常不具有原告资格,因为其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如果承租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添附了不可分割的价值,房屋被征收势必对其造成一定的现实影响。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承租人与房屋补偿决定、强制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第四,房屋共有人。部分房屋共有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其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但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共有人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的,具有原告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