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因此,通常情况下,房屋征收公告仅是一个告知行为,并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但个别情况下,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未单独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是将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合二为一,则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征收补偿方案的可诉性,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论证并予以公布。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可诉性,一般认为其系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一个环节,而且亦须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因此,如对其合法性存疑,可以在审查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时一并审查,故不能单独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决定的可诉性,“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结果如果系单独作出,因对被征收人能否获得补偿产生实际影响,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诉讼。
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可诉性,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亦包含在行政诉讼法上“行政行为”概念之中。因此,被征收人以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