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档案:用文字、图表和声像等方式反映地籍管理活动,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按历史时期分为古代地籍档案、民国地籍档案和新中国地籍档案;按地籍管理内容分为土地调查档案、土地分等定级档案、土地登记档案、土地统计档案、土地征用和划拨档案、地籍综合档案等。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严格的法律性等特点。在国家档案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变更地籍:亦称“经常地籍”。初始地籍档案建立后发生权属主体或客体转移而进行修正、补充和更新的地籍。权属主体变更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权属客体变更是权属界址、土地利用状况等地籍要素的变更。内容包括:地籍图的修测和地籍要素的补充或更新。
多用途地籍:提供多种用途并具有适当精度要求和现势性强的地籍。主要适用于土地、房产、税收管理,以及国土整治和开发等多种用途需要,并为土地、房产、税收、行政边界等各项地籍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界址点:亦称“地界点”或“拐点”。确定土地权属界址位置和权属界址线方向的边界点。是地籍要素中权属范围的表征。为保持地籍调查成果的长久性,减少土地纠纷发生,界址点必须埋入长久性的界桩,并转化为数字坐标保存下来,以便界桩在发生自然灾害等后能得到恢复。其坐标值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权属:依据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即土地所有者对其拥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土地使用者对其所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关系时,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土地权属主:对某一块土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属于个人。在中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主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只有按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并领取土地证后才能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