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判断在何种情形下对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规则。从理论以及世界各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来看,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等。
过错责任原则认为,对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在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在违法行使职权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与过失。
“故意”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但仍然行使职权进行该行为,在主观上有意识地促使特定违法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违法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错责任原则区分了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被广泛应用于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犯罪的追究等领域。在行政赔偿中,世界各国也多数采用该原则,此外,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行政赔偿中也适用该原则。但在现实中,由于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在现实中判断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具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被侵害权益的相对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可能使行政主体以无过错为由逃避行政赔偿义务,不利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