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是国家对于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损害的相对人进行经济上赔偿的一种事后性救济手段,对于救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进行赔偿的制度。该定义包括以下含义: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具体而言,首先,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主体或个人的行为则不构成行政赔偿;其次,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公务员进行的私人行为则不构成行政赔偿;最后,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进行行政补偿,而非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对象是相对人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损害的性质、程度也是计算赔偿金额的标准。
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即行政赔偿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义务,但责任主体是国家。《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并非赔偿义务的承担者,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其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
此外,行政机关虽然是赔偿义务机关,但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从根本上讲行政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而且,从赔偿经费的来源来看,行政赔偿的费用来源于国家财政。可见,行政赔偿在名义上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在实质上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即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从《国家赔偿法》的法律名称来看,也是将行政赔偿作为是国家赔偿的一种类型而进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