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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1次举报


复议决定的送达是指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复议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复议决定作出后,送达当事人知晓后产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在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由有权机关依法强制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履行复议决定的活动,具体包括对申请人或第三人、被申请人的执行。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或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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